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

2010年10月14日 16:03  点击:[]

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独立学院设置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办法》有关独立学院规范管理、独立授予学士学位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经教育部批准正式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批准设置得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一起,纳入本委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并会同省级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独立学院教学、管理以及制度建设予以跟进和指导。

二、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依据本委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新增学士学位单位的规定和工作方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及时受理、审批独立学院获得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

三、依据《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充实、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并经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独立学院,从2008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以独立学院的名称办法学士学位证书。2008年以前入学的学生,有独立学院组织申请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请你们协调有关事宜。

四、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单位,对促进独立学院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高等教育稳定局面,极为重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要充分重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分步有序地组织审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高校的有效沟通,做好工作方案和应急院,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办。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抄送: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发展规划司、高校学生司

重庆市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高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依法规范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市独立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重庆市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重庆市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独立 学士 学位 授予 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

附件:

重庆市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依法规范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市独立学院的建设费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独立学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之前,其本科毕业生可向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或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其申请和审核程序为:

(一)独立学院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协商并签署关于授予独立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的正式协议;

(二)独立学院向全体学生公布协议书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三)独立学院的相关院系提出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名单,由独立学院研究同意后,向有协议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

(四)协议单位相关院系对独立学院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协议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独立学院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学士学位。

二、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独立学院学生学习水平,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或其他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位证书,应具有写实性。

三、独立学院应在条件成熟时(一般在独立招收本科生四届以上),向市学位委员会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可独立授予学士学位。

四、独立学院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与审核程序为:

(一)独立学院申请;

(二)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推荐;

(三)市学位办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四)市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独立学院需要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独立学院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请示及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的推荐文件;

(二)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三)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

(四)有关教学和学位工作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含培养方案

教学计划、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五)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建方案。

六、独立学院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标准由市学位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二元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制定。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思路;

(二)教师队伍好管理队伍额状况;

(三)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

(四)实验条件、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开设情况、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基础;

(五)毕业论文(或设计)质量;

(六)教学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执行情况。

七、独立学院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核工作分自评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评。按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学院和相关系(部)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经过学员讨论通过后,报送市学位办;

(二)专家评审。市学位办聘请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到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在评阅申报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得基础上,按市学位办制定的指标体系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专家组评审结果报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具体审核程序及办法遵照《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执行。

八、授予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办的相关规定编号。授位信息报市学位办汇总后,按国家相关规定上网,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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