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按照“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坚持标准,分类评价”的原则制定授予标准,以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促进学校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条
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要求进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并作出授予、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学生授位资格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工作;管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与数据;印制学位证书,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生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读年限(普通本科3-6年,专升本2-4年)内,修读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四)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全部课程(辅修及多余的选修课程不予计算)。关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标准与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绩点
(1)正考、重修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10)-5;
(2)
补考成绩绩点=(百分制成绩/20)-2;
2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3.
平均学分绩点=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程学分之和。
只有成绩≥
60
分(百分制)的课程才能获得成绩绩点和学分绩点
,
60
分以下的课程其绩点均为0。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
(二)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学业、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如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因第六条第(四)款平均学分绩点<2.0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平均学分绩点≥1.5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毕业当学期申请授予学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讨论:
(一)在校期间,获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个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团队(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被录取或被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
(三)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目录期刊(北大核心)发表与专业或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注:第二作者应为我校教师且所署单位应为重庆财经学院);
(四)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应为重庆财经学院);
(五)其他经认定在学业方面获得突出成绩或贡献者。
第九条 因第六条第(四)款平均学分绩点<2.0且未达到第八条相关条件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返校报名重修学习,经考核合格并达到平均学分绩点条件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条 因第七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前达到下列相关条件,可在毕业当学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讨论。
(一)受记过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的嘉奖或表彰(以公函或公文为准)。
2.在校期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的嘉奖或表彰(以公函或公文为准)。
2.在校期间,被评为省部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注:以上条件所获得的嘉奖或表彰日期均应在受到处分日期之后。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对每位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要求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学生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论文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往届毕业生在修读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不得超出最长修读年限6个月),经审核通过后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超过时限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若有特殊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议增开或改期召开学位评定会议,研究和处理授位工作相关事项。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证书由秘书处按照以下程序印制并发放: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则编制证书编号;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印制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位证书上的日期以实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为准印制。
(三)印制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位证书由秘书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秘书处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数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完成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秘书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一律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时,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位授予决定文件正式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程序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2022年1月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