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学业警示规定(修订)

2021年11月04日 16:29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和校风,规范学生学业管理行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习期间,若当前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学校将给予1次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在每学期期初补考成绩公布后进行,由学校下达学业警示文件和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

第四条  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后,在之后的学业警示学分统计时,若不及格课程学分减少至上一次学业警示不及格学分的1/2及以下并且未达到15学分,则可取消上一次学业警示,即上一次学业警示不生效,不计入学业警示累计次数。

第五条  累计受到3次学业警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其退学处理。

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未影响集体学习风气,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发生,可在收到第3次学业警示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表(须有监护人意见),由辅导员(班主任)签写鉴定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向学校申请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逾期不申请降入下一年级或申请经学校审核未被批准的学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降入下一年级后,教学计划按降级后所在年级与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学生降级前的不及格课程若降级后所在年级与专业正在开设或尚未开设,则该部分课程的学分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中减除;学生降级前的不及格课程若降级后所在年级与专业已开设过,则该部分课程的学分仍然保留在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中。

学生降级后,之前累计的学业警示次数清零,若再次受到学业警示,视为第1次受到学业警示。

第七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9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业警示规定》(重工商大融[2019]2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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