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同一考场使用多套试卷的通知

2012年12月13日 16:53  点击:[]

各位考生:

本年度第二次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即将开始,本次考试同一考场使用多套试题,试题不再区分A、B卷,试题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粘贴条区分,以此杜绝考生利用通讯设备违规接收答案。根据市教育考试院要求,为规范考试过程,严格考试纪律,进一步加强我院考风考纪建设,请各系自行组织学习英语四、六级考试相关制度:

1.本次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相关调整(重点)。

2.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3.关于国家等级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请各系部高度重视考前辅导工作,要求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全体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特此通知。

培训下载:附件1-3:2012年12月CET考试规则.rar

附件一、本次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相关调整(重点)

为进一步加大反舞弊措施力度,严肃考试纪律,经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决定,自本次考试起,英语四、六级考试采用在同一考场使用多套试卷的考试模式,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粘贴区分,考试时由考生将条形码粘贴至答题卡2上的相应位置。具体步骤如下:

CET4在9时,CET6在15时,监考员将试题册与答题卡1、答题卡2一同下发后,考生立即检查答题卡1及答题卡2是否有印刷问题(注:试题册须9点40才能打开检查是否有印刷错误),如无问题,按要求填写(涂)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相关内容,此外,务必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在试题册背面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完成后,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不得提前翻阅试题册。

实际操作如下图所示:

附件二、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一、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二、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隐形耳机等)和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如MP3、MP4等)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三、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领到试卷后,请立即检查是否有缺页或破损,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考试全过程共140分钟,即9:00-11:20,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分两个阶段,9:10-9:55分别做试题的写作和快速阅读理解部分,做在答题卡I上。9:55收答题卡一,收卷期间不得答题,否则作违纪处理。10:00-11:20做听力及其余部分的试题,做在答题卡二上。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否则造成评卷扫描不清,一律由考生自己负责)。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答题不能超出规定区域。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注意:答题卡不可折叠,否则按零分处理。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三、关于国家等级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选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关于公布2012年第二次计算机等级考试笔试成绩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及重修考试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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