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的重要途径,其水平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竞赛管理,提升竞赛水平,提高全校师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是指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密切,以学科专业知识为基础,理论联系实际,以竞赛的方式,激发学生探究兴趣,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应用型人才,能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改革的竞赛活动。演艺性、企业宣传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比赛不在此列。
第三条学科竞赛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组织、注重质量”的原则,采取“学校宏观管理、二级单位具体组织、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的三级管理模式,鼓励校内相关单位积极承办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教育商学院、学生工作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学科竞赛相关制度的制定;
(二)负责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的管理和年度经费的预算;
(三)收集和发布上级学科竞赛信息,确定校内承办单位;
(四)审定竞赛组织单位的工作计划,认定竞赛的类别和等级;
(五)协助竞赛组织单位落实好开展竞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六)负责学科竞赛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学科竞赛工作小组。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学科竞赛的年度计划和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与本单位有关的学科竞赛项目;
(三)管理和审核本单位学科竞赛经费的使用;
(四)遴选本单位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
(五)统筹竞赛活动的通知、报名、参赛宣传工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学科竞赛的具体落实人。其职责是:
(一)制定所承接学科竞赛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二)落实开展竞赛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材料、场地和指导教师团队;
(三)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经费预算和日常开支管理;
(四)负责参赛学生的培训选拔、组队报名、带队参赛;
(五)保障竞赛开展期间的师生安全和仪器设备安全;
(六)做好竞赛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奖励申报工作。
第七条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并由教务处审核认可的教师,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同一竞赛同年最多同时指导2个参赛队。其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学科竞赛相关信息;
(二)负责参赛学生的赛前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组织、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参赛学生职责
(一)按时参加竞赛培训,遵守培训纪律,一经确定为组队成员,不得擅自退出;
(二)在竞赛过程中,遵守竞赛纪律和竞赛规则,服从竞赛组织者的安排。
第三章 竞赛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竞赛项目的分类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竞赛规模、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因素,参照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纳入高校竞赛评估体系的竞赛项目,将学科竞赛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竞赛: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它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中国区竞赛;当年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竞赛评估排行榜的竞赛项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
(二)B类竞赛:国家部委、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项目。
(三)C类竞赛:A类竞赛的省级赛(区域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学科竞赛项目。
(四)D类竞赛:B类竞赛的省级赛(区域赛);省级政府部门、省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学科竞赛项目。
(五)E类竞赛:A类、B类、C类、D类竞赛的校级选拔赛;经学校教务处批准举办的“校级”学科竞赛项目;其它对学生培养具有直接作用的省级以下学科竞赛项目。
第十条竞赛类别的认定
(一)学科竞赛类别实行定期认定、动态调整。认定结果以“年度竞赛计划”的形式在每年12月份进行更新并公示,下一个自然年按计划执行。
(二)A类竞赛直接认定,其它类别的学科竞赛须提交至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认定。计划外新增的学科竞赛项目,由竞赛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试赛一年,在下一年申报“年度竞赛计划”。
(三)认定学科竞赛类别时,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按照“就高”原则认定。竞赛主办单位未明确注明的,按照竞赛的“主管单位”或“指导单位”降类认定其类别。
(四)竞赛类别认定发生争议时,由申报人、申报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协同解决,必要时报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裁定,国际竞赛的类别由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竞赛组织单位须按审定的计划实施竞赛项目,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注意留存过程材料,竞赛结束后形成完整的竞赛材料报教务处归档。
第十二条竞赛开展期间,因不可抗因素不能参加或完成的,应及时上报教务处,核实后终止竞赛。对于在竞赛中违反纪律、违反竞赛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教师、项目组或相关工作人员,参照《重庆财经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章 竞赛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学科竞赛专项经费
(一)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该项经费从学生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列,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二)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为:竞赛组队工作费、报名费、参赛费;教师外出参加竞赛相关的培训费、会议费;竞赛所需元器件、耗材、资料购置费;师生外出参加竞赛差旅费等。
第十四条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学校原则上只对D类及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进行经费资助,竞赛组织单位须按教务处核定的规模、经费计划和事项安排实施,方可在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中支出;E类及以下的学科竞赛项目由竞赛组织单位自筹经费。学校鼓励竞赛组织单位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支持竞赛项目的开展,如经学校核准的企业进行赞助、冠名等。
(二)D类及以上的学科竞赛项目按以下方式资助:
1.竞赛组队工作费。原则上按1000元/项的标准预算竞赛组队工作费,该费用包括竞赛组织单位开展的预选参赛队员、培训讲座、必要的宣传费等组队过程中所有工作环节费用。
2.竞赛所需元器件、耗材、资料购置费,由竞赛组织单位根据竞赛工作计划先提出请购清单(需附现有可用物品器具清单),经教务处核准同意后组织采购。
3.竞赛报名费、参赛费;教师参加竞赛相关的培训费、会议费;师生参加竞赛的差旅费由学校资助。同一竞赛项目有多级比赛的,各级比赛分别资助。
4.竞赛资助费用的支出。由竞赛组织单位报经费方案,教务处审核后,采取“借款冲账”的方式,按学校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及标准
竞赛所获荣誉归属参赛学生、指导教师、竞赛组织单位和学校共有,学校根据竞赛类别、获奖等级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一)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学校对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与一定的工作量奖励,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重庆财经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
2.参与指导学科竞赛获奖的教师可获得教学业绩认定,应用于职称晋升、个人考核、评奖评优等环节,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重庆财经学院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与计分资助标准》。
(二)对获奖学生的奖励
1.学生参加E类学科竞赛获奖,原则上只发证书或纪念品。证书由竞赛组织单位根据以学校或组织单位的名义统一印制发放,纪念品由组织单位自行解决。
2.学生参加E类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可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重庆财经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3.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综合素质考评“智育素质奖励分”,按照《重庆财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认定。
4.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课程学分置换,按照《重庆财经学院学分置换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19〕161号)废止。
第十七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创业计划大赛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双创类”竞赛由教育商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上述竞赛的组织和经费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中“第十五条奖励办法及标准”中“(二)对获奖学生的奖励”的第二款:“学生参加E类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可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报资格和奖励标准见《重庆财经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已修订为《重庆财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重财〔2023〕419号),此部分内容按照新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