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
实验项目类型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教育理念,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和创新实验教学内容,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对实验教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项目开设
第二条 实验项目分为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四类。
第三条 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均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100%开出实验项目。
第四条 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课程(课程开设的实验项目至少有一个为综合性、设计性或创新性实验项目)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三章 实验项目界定
第五条 验证性实验
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按照既定方法和仪器设备条件,通过现象衍变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等,验证课堂所讲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的过程。借以深化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
第六条 综合性实验
学生在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明确,实验内容和实验过程由教师指定,学生完成实验后需运用相关知识解释实验现象和规律。
(一)综合性实验的特点
1.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通识教育课程、学科教育课程的实验内容需体现本课程或系列课程的知识综合,专业教育课程的实验内容需实现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融合。
2.实验方法及手段的多元性:综合运用两种及以上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思维方式、不同实验原理,多角度、多手段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性设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深入学习的能力。
(二)综合性实验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本课程或系列课程的多个知识点;
2.融合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
3.实现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整合。
第七条 设计性实验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设定的实验目的和要求,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拟定实验步骤、完成实验过程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设计性实验的内容可由学生单人或小组的方式协作完成,学生以小组方式协作完成时,教师应明确其在小组内的分工,确保小组成员的工作合理、有序。
(一)设计性实验的特点
1.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能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得以充分调动。
2.实验内容的探索性: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为了达到实验目的,自主选择实验路径、手段和方法,不断探索、认识和发现过程,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得到训练。
3.实验方法的多样性: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目的明确,实验途径和方法可自主选择。鼓励学生通过不同的方法达成目标,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二)设计性实验内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教师给定实验目的与条件,学生自己选择仪器设备、元器件、材料等,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独立完成实验;
2.教师拟定实验题目和要求,学生自行设计方案独立完成实验;
3.根据相关课程或理论的特点,学生自主选题、设计,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
第八条 创新性实验
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或教师选定的研究方向,以探索新方法、新现象或改进现有技术为目标所进行的具有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创新性实验的研究方向突出当前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或前沿课题。
(一)创新性实验的特点
1.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创新性实验的内容由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自主确定,主要针对学生个体,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形成与发展。
2.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创新性实验是为达到某个研究目的而设计的,其实验结果具有未知性,能够激发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励学生不断探索、不断创新。
3.实验方法及手段的探索性。学生在教师引导下,综合利用所学知识自主设计实验方法和手段,所采用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需要根据实验进展不断地调整、研究、探索。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作为创新性实验:
1.依据教师的科研课题及研究领域等选题开设的实验项目;
2.依据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及学术活动等选题开设的实验项目;
3.依据兴趣活动、科技创新及发明创造等学生自拟选题开设的实验项目;
4.依据产教融合研发及企业实际生产项目延展等选题开设的实验项目。
第四章 实验项目认定
第九条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和认定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课程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对课程涉及的实验项目进行设计和修订,提出实验项目(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验项目进行论证,确定各实验项目的类型,论证结果提交学校实验实训中心核准备案。论证组成员不少于3人,组长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论证中对不符合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要求的实验项目,应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认定为验证性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完善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要求等材料。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的认定实行“项目驱动、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实验项目的开设、增减、内容的变化,均需教学单位审批,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