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大类招生中期专业(方向)分流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29日 11:1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中期专业(方向)分流,培养宽口径人才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做好学校大类招生中期分流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重庆财经学院大类招生中期分流工作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组成,负责指导和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项工作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自由申请、宏观控制、双向选择、公平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对大类招生中期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的方案、程序、依据和结果等,应及时向学生与社会公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所有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培养模式。大类招生的专业原则上一般采用1+3”“2+2”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生用12学年的时间修完本专业大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于第35学期分流到下属专业(方向)继续学习至毕业。

第六条 专业(方向)设置与招收计划。学校在当届招生前,根据大类招生专业的办学情况,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下属专业(方向)的设置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专业(方向)分流工作进行前,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方向)的招收人数,原则上一个自然班的人数应控制在35-45人。学校在确定了专业(方向)设置与招收人数后,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宣传公布。

第七条 专业教育。在学生分流前的学习阶段,相关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专业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相关专业(方向)的基本情况和行业的现状与发展,以及近年来各专业(方向)学生的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作为学生选择专业(方向)的参考。

第八条 志愿填报。在学生学习的第24学期,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身学习情况,在学校开出的大类招生专业下属专业(方向)内,填报分流志愿。休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的专业分流。

第九条 综合考核。学生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决定学生被所填报志愿专业(方向)所录取的先后次序。综合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第1学年或第1-2学年的课程综合成绩,除此之外,还应结合学生的思想品德等综合表现或另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等,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并报工作组备案。

第十条 专业录取。学生通过综合考核确定排名后,各分流专业(方向)按排名顺序对学生进行录取。在录取时,工作组可根据志愿填报的实际情况,对各个专业(方向)的计划人数进行适当调整。

原则上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优先进行录取:

一)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行业性比赛、科技创新等学术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区域性二等奖及以上;

(二)在全国性报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相应专业相关的、有比较高水平的论文;

(三)成果或发明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

(四)经考核学生确有该专业特长或符合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录取结束后,学校应将各分流专业(方向)的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完毕若无异议,教务处负责调整学籍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大类招生中期分流工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中期分流工作前,各学院应修改完善相关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具体的分流工作实施细则,报工作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 学校原有的金融学专业中期分专业方向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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