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重庆市学位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和《重庆财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进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修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并作出授予、撤销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决定授予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三)秘书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复查学位申请者的真实学术水平;
3.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进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工作;
4.管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与数据;
5.印制学位证书,并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6.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7.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第七条 学生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3-6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合格毕业,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合格毕业的学生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在校学习年限内,在我校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2分及以上;或参加雅思IELTS(Academic)考试成绩达到5分及以上;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品行考核不合格。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如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生理残疾障碍者除外)。
(五)学业成绩不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因第八条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学生,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经学校认定的学科专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全国性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在应届毕业当年,考取国家统招硕士研究生或被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因第九条第(三)款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学生,若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述相关条件,应届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一)受记过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厅局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含部门)的嘉奖或表彰。
2.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道德品行表现优秀,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含部门)的嘉奖或表彰。
2.有突出表现并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学位。在毕业前3个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逐一对每位申请者进行审核,按照工作程序填报推荐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材料:
1.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情况总结。
2.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综合考评的情况。
3.毕业生成绩总表。
4.学生的学籍档案记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必要时,可要求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学生进行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技能考核,旁听考察毕业答辩。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审议有关学位授予申请等事项。
第五章 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秘书处(教务处)按照以下程序印制并发放: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则编制证书编号;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印制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以实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准印制。
(三)印制好的学位证书加盖学校的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四)学位证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合发至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秘书处(教务处)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数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秘书处(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明书一律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申请、审核学位资格时,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确认学位授予不当,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校学位评委会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秘书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